【要點提示】
合同雙方正確履行義務,既包括本合同義務,也包括合同中所包含的具有預約合同性質的事項,未按約定履行預約合同義務的,應對對方期待利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號判決書(2006年9月18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號判決書(2007年3月19日)
【案情】
(2006)朝民初字第22049號
(2007)二中民終字01756號
原告(被上訴人):北京優高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訴人):北京亨利戴藝術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查明:2006年4月12日原、被告簽訂了《委托設計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為位于千鶴家園4號樓底商地下B1、 B2及地上一至三層的被告公司商場裝修設計,設計費用為35000元,并約定在報價、工期及質量要求相同的條件下,被告商場的裝修施工應優先使用原告。原告確認不能接受競標最低價時,被告可另選其他裝修公司。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設計,被告支付了35000元設計費。2006年4月28日原告做出工程預算書,預算工程價格為 734783元。5月3日,被告與北京全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筑裝飾施工承包合同》,委托該公司對被告位于千鶴家園4號樓一至三層進行裝修。該工程現已竣工,6月14日,雙方經過決算確認工程造價為59.5萬元。2006年5月20日,被告又與北京科宇建安裝飾有限公司簽訂《裝飾合同書》,委托該公司對千鶴家園4號樓的地下一至二層進行裝修,約定工程總造價為31萬元。另外,被告提交2006年8月24日采集的錄音資料證據一份,欲證明自己已盡到通知義務,被告未予認可。
另,經詢北京市華銀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等司法鑒定機構,《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中規定裝飾工程的利潤率為百分之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委托設計合同、建筑裝飾施工承包合同、錄音資料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北京優高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稱:2006年4月,原、被告簽訂了《委托設計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被告委托原告為其裝修工程進行設計,并約定在同等條件下,被告須優先使用原告承包裝修工程。原告設計完畢后,被告擅自使用了其他裝修公司為其裝修,原告的合法權益收到了嚴重的侵害,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賠償金135000元。
北京亨利戴藝術家具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已經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設計費,并已盡到通知義務,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被告有優先使用原告進行商場裝修的義務。被告向本院提交錄音資料一份,但錄音內容未能充分證明被告已盡到合同約定的告知義務,而原告就此一節又無其他證據佐證,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被告未按約履行告知義務,擅自和第三方簽訂裝飾施工承包合同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期待利益,原告有權要求賠償。但是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按照百分之十五計算標準沒有法律依據,故本院參考《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中規定的利潤比例予以核減。綜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亨利戴藝術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優高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金人民幣六萬三千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北京亨利戴藝術家具有限公司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鑒于雙方當事人認可利潤率為百分之五,故應據其計算優高雅公司可得利益。原審法院參考《北京市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確定利潤有欠妥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被告北京亨利戴藝術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優高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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